最新出台的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方案[3/11/2022]

引言

为扎实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一同防控大风险,推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实,全面排查整治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大力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持续推动黄河流域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黄河流域所有在用(建)、停用(建)尾矿库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全面消除,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动态清零;按照“一库一策”的原则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推动所有符合条件的尾矿库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全面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尾矿库

1. 全面摸清黄河流域尾矿库底数。黄河流域涉及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7个盟市。黄河流域相关盟市要进一步强化摸排统计,准确掌握辖区内每一座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包括尾矿库的名称、所属企业或单位名称、尾矿库具体地址、设计和现状坝高、库容及等别、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筑坝及排放方式、排洪方式、是否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生产建设及停产停建停用情况、地方政府包保责任人落实情况、是否为有主或无主库、是否为“头顶库”、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要建立尾矿库工作台账,逐一制定治理措施或方案,分类施策、分类管控、分类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 严把新(改、扩)建尾矿库准入关。全面落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内应急字〔2020〕42号),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及其他河流、湖泊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3. 强化重点尾矿库监管执法。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的原则,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三等及以上、四等和五等尾矿库进行全覆盖监管执法,依法严肃处罚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按照“一库一案”的原则全面落实整改。加大春季开化期、夏季防汛期等关键时段重点尾矿库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检查尾矿坝、排洪系统、干滩长度、库水位及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尾矿库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管控,强化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针对性治理排洪系统冰冻灾害,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力防范尾矿库溃坝、泄漏事故发生。(完成时限:2022年和2023年底前各完成1次)


4. 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监督生产运行的尾矿库企业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要合理划分风险评估单元,全面辩识安全风险,运用定性、定量方法开展风险评估分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按照“一库一策”的原则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5. 加大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力度。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应急字〔2021〕134号),推动所有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或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6. 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要监督“头顶库”企业每年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2023年底前)


7. 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所有生产运行的四、五等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并接入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8.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

1.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禁审批相邻矿山开采移动范围重叠的地下矿山,严禁审批相邻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严禁审批超出采矿许可证平面和空间范围建设开采的矿山,严禁审批仍然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矿山。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采矿、掘进、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配电等主要生产系统应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2. 持续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为关闭重点。依法推动关闭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对于矿产资源枯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动注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关闭手续。(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3. 强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推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薄弱、安全事故多发的矿山企业与资金、技术、管理具有显著优势的区内外矿山企业进行整合。对有一定资源储量、产能受限不高、经济效益差、安全基础薄弱、保障能力不足的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动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推动进行技改扩建提档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4. 继续强化地下矿山风险管控。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自治区和盟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采深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进行专家会诊;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其他地下矿山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清除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提高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完成时限:2022年和2023年底前各完成1次)


5. 深入开展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各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建设及停产停建露天矿山(含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全覆盖排查整治,重点整治露天矿山无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开采,超出采矿证平面和空间范围开采,严重超能力开采、私挖乱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相邻露天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未采用中深孔爆破和机械铲装工艺等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露天矿山开采行为。生产建设露天矿山经整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复产复工无望的停产停建露天矿山纳入关闭整合范围,切实保障黄河流域露天矿山高质量发展。(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6. 不断完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所有地下矿山应当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提升机房等主要硐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7. 大力推动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大力推广应用撬毛台车、凿岩台车、天井钻机、中深孔台车、服务(装药)台车、遥控铲运机、锚索锚杆台车、湿喷台车等先进机械设备,推广应用有轨、无轨运输无人驾驶、地下矿山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系统无人值守、无人机和机器人巡检、智慧矿山安全管理平台等先进工艺技术,推动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以智能化技术实现无人作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8. 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停产(建)矿、技改(整合)矿和关闭退出矿以及非法违法开采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发现停产(建)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处理;发现私挖乱采、偷采盗采、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等部门,严防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死灰复燃。(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黄河流域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专班,创新工作思路,确定方法举措,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以高质量工作成效完成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黄河流域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主动纳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进行谋划部署,积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沟通联系,争取资金、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支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动黄河流域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承担起黄河流域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大责任,加强部署推动,强化督导落实,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全力完成本级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督促旗县完成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调度督导制度,每月末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末加强现场督导检查,每年末通报工作完成情况,为黄河流域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供制度保障。非黄河流域的其他5个盟市,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同步作好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整体安全保障水平。

默认 最新
当前暂无评论,小编等你评论哦!
点赞 评论 收藏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