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又有了新规定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于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的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条文要求执行:

4.2.2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4.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真实。

4.2.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2.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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