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的图1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为《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或NSM规则,NSM规则的出台是全面提高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旨在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使其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继而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但近年来,在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未能有效运行,代管船舶存在“托而不管,管而不实”等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着重介绍在安检过程中遇到的体系类缺陷,探讨体系类缺陷的检查要点和缺陷处理原则,以引起安检人员和船公司、船检机构的重视,确保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有效运行,切实保障船上人员安全。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的图2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的图3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的图4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的图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的图6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的图7


2021年11月,安检人员对Z轮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开具缺陷:0988船尾一层至二层楼梯踏板锈穿;1275船尾厨房通风筒锈穿;0745机舱通风筒防火网破损等缺陷。检查人员遂开具缺陷:上述缺陷0988、1275、0745作为客观证据,表明船舶在实施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管理缺失,处理意见:18

整改要求:船方应全面检查在设备维护保养方面是否按照体系文件要求执行,船长应针对此项缺陷按照体系文件要求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该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的图8

2021年4月安检人员对X轮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船长未按规定进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检查人员遂开具缺陷:无客观证据证明船长按规定对该轮进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复查,处理意见:18

整改要求:船长应真正履行其职责,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按规定进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复查,并将相关复查报告报送公司。



案例三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探讨与研究的图9

2021年11月,安检人员对Y轮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轮未按照年度演习计划9月和10月开展消防(火灾/爆炸)演习以及10月弃船演习。检查人员遂开具缺陷:经查演习记录及相关资料,明显证据表明该轮2021年9月至10月共计三次未按照年度演习计划开展相关演习,处理意见:30

整改要求:该轮多次未按年度演习计划开展相关演习表明船舶执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严重失败,船舶应接受发证机构实施的附加审核,在附加审核通过后予以复查。



专家观点




安检员在上船检查过程中主要依靠以下手段来判定体系缺陷:查阅证书、文书;相关记录的现场核查;对船上船员的询问;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等方式发现技术或操作性缺陷,并对缺陷进行独立或整体评估,来获取客观证据用以确定该轮是否有效执行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案例一中Z轮的三个缺陷经过整体评估发现,全部指向船上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完成不到位,而船舶及设备的维护保养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及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可以直接反应体系在船上的运行情况。由缺陷可以判定体系文件关于船上设备维护保养方面的规定不能被有效执行,故开具了体系相关缺陷。

案例二中X轮船长未按规定进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复查这一客观证据直接指向该轮船长未能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且未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按照NSM规则要求,船长应就体系文件本身的适应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该船进行复查并及时上报公司,同时应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隐患,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由此开具体系缺陷。

案例三中Y轮多次未按照年度演习计划开展相关演习,根据规则要求,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训练和演习,该轮存在的缺陷表明安全管理体系关于演习方面要求在船执行严重失效,应对该轮实施附加审核,以进一步确认该轮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在船有效运行。




行业建议




安全是航运界永恒的话题,为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国于2001年7月由交通部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用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水上安全管理状况。

安全管理体系是NSM规则的核心,若能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体系的效能,就能切实转变公司的管理方式,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实现NSM规则的管理目的。因此航运公司针对管理的船舶在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确保在船上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应该符合NSM规则要求;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应注重适用性,要能被船上人员充分理解并能有效实施;三是公司应注重信息沟通,提高相关记录的可操作性,不应给船上船员造成太大工作负担。

海事管理部门在对船舶实施现场安全检查时,应对船上开具的缺陷进行整体评估,对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综合判断,应该根据缺陷的性质、港口修理以及供应的能力、缺陷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等方面,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发现多个缺陷表明该轮的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不符合或问题则应对该船开具体系缺陷,提醒船长应当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船上船员的相关培训,督促船员熟悉并掌握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尤其是体系内的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系,确保体系在船上有效运行。



延伸阅读: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法规解析








一、ISM规则产生的背景

为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海难事故,加强、改善和规范航运公司管理、提高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水平,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93年11月4日的第18届大会以A.741(18)号决议正式通过《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1994年,SOLAS1974公约缔约国大会将ISM规则作为公约新增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于1998年7月1日默认生效。我国交通部于1997年召开全国国际航行船舶船东大会,会后下发文件(交海发【97】878号文件)要求2000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ISM规则。

二、NSM规则产生的背景

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实施ISM规则以来,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化,事故指标明显下降。相比较的我国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偏高,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如“11·24”大舜轮、“6·22”合江事故等。为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2001年7月交通部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旨在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使其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继而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目前NSM规则已对四批船舶实施强制审核。

三、FSC与NSM规则之间的联系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船舶(代表船)审核主要目的是验证船上的安全管理、防污染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安检的检查周期较短,而船舶审核如没有特殊情况周期较长,因此船舶安检也是对船舶是否有效实施体系审核的一个有效手段。

(一)FSC检查中有关NSM检查的项目

1.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检查项目包括了配备安全管理手册、遵循程序指令的证据、公司方针张贴在显著位置(如驾驶台、餐厅等);

2.公司的责任和权力。主要检查是否保存本船所有人与船舶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如适用时)、船员是否了解本船的管理公司;

3.指定人员。主要检查项目包括船上人员熟知指定人员、能否容易获得指定人员和岸上详细联系信息;

4.船长的责任和权力。主要检查船长是否理解SMS中规定的职责和角色,船长是否理解其在改进方面的职责(管理复查);

5.资源和人员。主要检査项目包括确认船员许可和健康证(高级船员和值班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培训、操作证书、服务薄)、船员能得到安全管理手册、船员熟悉SMS、船上培训(如录像、书籍等)、面试提问结果、航行前指导、确认培训需求、个人能力评估记录、个人船上培训记录;

6.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主要检查项目包括公司标识了哪些船上关键操作、是否制定了操作须知、船员操作记录是否满足公司规定的要求;

7.应急准备。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应急部署、熟悉个人制定职责、定期进行各种演习(满足要求并有记录可查)、应急支持系统试验、应急状况确认;

8.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向公司报告事故险情和不符合、公司是否对所报告的情况采取了纠正措施(如有,是否执行);

9.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主要检查项目包括是否按照体系规则要求进行了维护保养、备用装置和设备或非持续使用的技术系统是否定期试验等。

(二)FSC对违反NSM规则情况的处理

1.至少三项非滞留缺陷表明体系在船运行是失败的或缺乏有效性,应在检查报告中开具一项非滞留NSM缺陷,并要求船舶三个月内纠正。

2.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经评估均为非滞留性缺陷,但经对多项缺陷的综合考虑及专业判断,认为体系在船运行严重失败或缺乏有效性,应在检查报告中开具一项滞留性NSM缺陷,并要求船舶在解除滞留前通过附加审核。

3.至少一项滞留缺陷表明体系在船运行严重失败或缺乏有效性,应在检查报告中开具一项滞留性NSM缺陷,并要求船舶在解除滞留前通过附加审核。

4.初次检查时,发现船舶安检历史中有未复查的与NSM规则相关的缺陷,且该缺陷开具时间为三个月之前,但船舶无法提供已经开展内审的客观证据,根据专业判断,认为船舶执行NSM规则严重失败或缺乏有效性,应在检查报告中开具一项滞留性NSM缺陷,并要求船舶在解除滞留前通过附加审核。

(三)导致体系运行严重失败或缺乏有效性的缺陷

1.技术性和(或)操作性缺陷:

(1)执行船上关键性操作的人员不适任或未执行所制定的须知或操作规程。(NSM规则/7)

(2)船长不了解其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绝对权力和职责。(NSM规则/5.2)

(3)船舶未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NSM规则/6.2)

(4)船长不掌握与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或不能与指定人员取得联系。(NSM规则/4)

(5)船舶发生事故、险情、滞留等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公司,或未采取纠正措施。(NSM规则/9)

(6)船舶未制定本年度应急演习或训练计划;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或现场实施的应急演习存在人员集合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规定携带器材等情况。(NSM规则/8)

(7)对已标识的船上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未规定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导致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故障或处于非正常状态。(NSM规则/9)

2. 证书类缺陷:

(1)船舶未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文件。(NSM规则/11.2.1)

(2)未按规定实施内审或开展有效性评价。(NSM规则/12.1;12.2)

(3)SMC期间审核未签注。(NSM规则/13.8)

本文来自:辽宁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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