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CUS和工程碳移除
本文章是上一篇文章CCUS没有资格纳入A6.4ERs全球碳市场机制吗?的延伸,上文中拾余用CCUS代替了监管机构A6.4-SB005-AA-A09《Removal activities under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文件中的工程碳移除( Engineering-base Removal)”,原本希望用当前双碳行业投资相对比较热门的也是受到此次A6.4 Supervisory Body征求意见稿影响较大的CCUS来说事,不曾想因标题概念的模糊阐述造成了一些误读,实际上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到的工程碳移除“Engineering-base removal”所涉的范围与很多国内媒体包括部分碳行业从业人员想象中概念不一样,因此作者认为很有必要的进行一次相关概念的梳理,确保文章的读者能够充分理解,也避免再有一些公众号转发拾余的上一篇文章并经过大肆渲染加工之后造成业界更大的误读。
A6.4 Supervisory Body在征求意见文件《Removal activities under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一篇中所列的工程碳移除包括四部分:1.空气直接捕捉封存(DACCS);2.增强岩石风化(ERW);3.海洋碱化(OA);4.海洋施肥(OF)。这里的第2-4项在我国国内当前理论研究多于实践,除了在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理论研究之外,相关试点项目在国内鲜有报道。空气直接捕捉封存(DACCS)也包含了另一种方法是直接空气碳捕获和利用(DACCU),其中捕获的二氧化碳用于制造有用的产品(例如通过矿物碳酸化固化的混凝土)。这里监管机构是把DACCU的阐述列入到“Direct air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项目之下的,这一点容易理解,储存在产品中也是storage的一种,去除的持续时间随着产品的使用寿命而变化,从合成燃料的几周到几个月,再到建筑材料的几个世纪或更长时间。
刚才提到的直接碳捕捉封存项目除碳量被监管机构认为没有资格纳入A6.4国际碳市场机制,那工业废气流碳捕捉、利用和封存项目有没有资格被纳入呢?其实本次A6.4 SB005会议一共有五项议题,其中第二分项议题“治理和管理事项(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matters)”中的第3分项“与第6.4条有关的事项(Matters related to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共有8项内容,除了“A6.4机制下碳移除活动”之外本次A6.4 Supervisory Body第五次会议还会详细讨论“CDM机制下活动向A6.4机制转换”、“A6.4机制活动周期程序”、“A6.4机制认证标准和程序制定”、“制定、修订和澄清基线和监测方法及方法工具”、“关于制定和评估机制方法学的要求的建议要素草案”、“关于A6.4机制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等方案和通报“6.4条机制执行资源分配计划的招聘情况更新”事项。了解这些文件后可以看出A6.4机制的项目认定和方法学其实是在CDM机制基础上进行改进升级,大概率在CDM机制下的项目可以纳入A6.4机制中,CDM已经存有关于CCS项目的方法学,当前更新的方法学正在被审核中,工业气流碳捕捉作为传统的CCS项目被作为避免排放一类项目具体会不会纳入,还需等待机制监管机构进一步的确认。
文章来源:拾余说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