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 明年起中国沿海将全部限硫
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 明年起中国沿海将全部限硫。7月9日交通部在官网发布公布了《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就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以及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近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强船舶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
对此交通部于昨日(7月9日)在官网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同时公布了《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就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以及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从控制区范围看,沿海排放控制区由此前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三个排放控制水域扩大到全国沿海12海里,以及海南水域;内河控制区包含沿海地级以上城市的内河通航水域和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从控制区要求看,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船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船用燃油,靠岸停泊应使用硫含量0.1%m/m以下的船用燃油。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 m/m的船用燃油。
适用对象包括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其中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以及竞技体育船舶除外。
具体排放要求如下: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 m/m的船用燃油。
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 m/m的船用燃油,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 m/m的船用燃油。船舶进入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柴油。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1.新造船舶控制要求。
202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kw的船舶发动机应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中第二阶段排放要求。
2.在用船舶控制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在用中国籍国内航行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若船上最大单台发动机功率大于500kw,应使用型式检验符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中第二阶段排放要求的船舶发动机。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中,发动机不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中第二阶段排放要求的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船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船,靠泊船舶排放控制区沿海水域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时,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岸电(在港口靠泊时间小于3小时除外)。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的中国籍国内航行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中,船上最大单台发动机功率不大于500千瓦、且不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中第二阶段排放要求的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和3千吨级以上客运船,靠泊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河水域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时,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中国籍国内航行油船,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鼓励满足安全要求时开展油气回收。
(四)其他。
船舶可通过使用清洁能源、采用尾气后处理、使用岸电等方式满足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通过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满足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调整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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